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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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Clip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客户的个人信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年法律第57号,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下同)的处理,特制定如下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1条(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
本公司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此外,本公司还可能通过合作方(包括信息提供方、广告主、广告投放方等,以下简称"合作方")收集客户与合作方之间发生的、包含客户个人信息的交易记录及结算相关信息。
第2条(本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
本公司收集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形如下:
- 客户在本公司网站上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进行使用注册时填写信息的情形。
- 在客户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情形。
- 客户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本公司咨询时提供信息,或在本公司网站的咨询表单中填写信息的情形。
第3条(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本公司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 为提供和运营本服务。
- 为回应客户的咨询(包括进行身份确认)。
- 为向客户发送其正在使用的服务的新功能、更新信息、活动等以及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的介绍邮件。
- 为进行维护、重要通知等必要联系。
- 为识别违反使用条款或试图以不正当、不当目的使用服务的客户,并拒绝其使用。
- 为使客户能够查看、变更、删除自身的注册信息以及查看使用状况。
- 在付费服务中向客户收取使用费。
- 伴随上述目的的附带目的。
第4条(使用目的的变更)
- 仅在变更后的使用目的与变更前合理相关时,本公司方可变更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 变更使用目的后,本公司将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客户,或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5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除以下情形外,本公司未经客户事先同意,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令允许的情形除外。
- 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必需,且难以获得本人同意时。
- 为提高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特别需要,且难以获得本人同意时。
- 在配合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其委托者执行法令规定事务时,获得本人同意可能影响该事务执行的情形。
本公司事先告知或公布以下事项,并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备案的情形:
- 使用目的中包含向第三方提供。
- 向第三方提供的数据项目。
- 向第三方提供的方法或手段。
- 应本人要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受理本人要求的方法。
不论前款规定,以下情形中信息的提供对象不视为第三方:
- 本公司在实现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将个人信息的处理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时。
- 因合并或其他事由进行业务承接而提供个人信息时。
- 与特定方共同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且事先将共同使用的事实、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共同使用方的范围、使用方的使用目的及负责管理该个人信息者的姓名或名称通知本人,或置于本人容易获知的状态。
第6条(个人信息的披露)
本公司在收到本人请求披露个人信息时,将不迟延地向本人披露。但若披露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可决定不披露其全部或一部分,并不迟延地通知本人。披露个人信息时,将收取每件1,000日元的手续费。
- 可能损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利利益的情形。
- 可能严重妨碍本公司业务正常运营的情形。
- 其他违反法令的情形。
- 不论前款规定,对于历史信息、特性信息等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原则上不予披露。
第7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
- 若本公司持有的客户个人信息有误,客户可按本公司规定的程序,请求本公司更正、追加或删除(以下简称"更正等")该个人信息。
- 本公司在收到客户前款请求并判断有必要回应时,应不迟延地进行该个人信息的更正等。
- 本公司根据前款规定进行更正等,或决定不进行更正等时,应不迟延地通知客户。
第8条(个人信息披露、更正等的手续)
希望进行前两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披露、更正等(以下简称"披露等")的客户,请通过将本公司规定的书面文件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的方式提出申请。本公司规定的书面文件,将在客户向以下电子邮箱咨询后,由本公司发送给客户。
电子邮箱:info@allclip.co
第9条(个人信息的使用停止等)
- 本公司在收到本人以个人信息超出使用目的范围被处理或以不正手段获得为由,要求停止使用或消除(以下简称"使用停止等")的请求时,将不迟延地进行必要调查。
-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判断有必要回应该请求时,将不迟延地进行该个人信息的使用停止等。
- 本公司根据前款规定进行使用停止等,或决定不进行使用停止等时,应不迟延地通知客户。
- 不论前两款规定,在使用停止等需要巨额费用或难以实施的情形下,若能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以保护客户的权利利益,本公司将实施该替代措施。
第10条(隐私政策的变更)
- 除法令及本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的内容可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变更后的隐私政策自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时起生效。
第11条(咨询窗口)
关于本政策的咨询,请通过以下电子邮箱联系。
以上
AllClip Inc.